第二章转学和休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持所需证件可予办理转学手续。
(一)随父母户口迁入学校管片内;
(二)因父母死亡、伤残、离异、出国等原因,其户口已迁入其他监护人所在地学校管片内。
第十条 转学须持转入学校管片内的常住户口簿、家长书面申请、转学证明、学籍表等证件。
第十一条 学校对要求转学的学生一般不进行文化测试,与原年级相衔接予以编班。学制不同的按实际程度编班。学校不得以学制不同、学业成绩差等为由拒收正常转学生。
第十二条 毕业年度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受理学生转学。特殊情况须经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对送工读学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工读学校学习期满后允许回原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其入工读学校和返回原校,均须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由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在城镇经学校,在农村、牧区经学区审核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在一学期内病假或事假累计达一个半月以上,不能继续跟班学习的学生,学校可准予休学;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校应令其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按学期或学年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予开学前申请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继续休学;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者,可向学校申请提前复学。
第十八条学校要按复学学生的实际程度编班。
第十九条休学后复学的学生仍沿用原有的学籍表,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及原因。
第三章 借读
第二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和在籍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同意接收,学籍管理可按借读对待。
第二十一条 借读须持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乡(镇、苏木)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本人学籍所在地学校介绍信(适龄儿童、少年持本人户籍所在地应入学学校介绍信)和借读学校所在地暂住证明。
第二十二条 借读学生须填写《学生借读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借读学校保存,一份由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对借读学生,借读学校可按规定收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借读期满,借读学校开据证明,注明学业成绩、操行评语及等第、借读期限,学生返原校继续学习。借读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和借读学校所在地较低年限为准。
第四章 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四条 凡实施五(六)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学生小学学习期满(或学习期末满,但由于跳级或自学已达到相应学历水平),可视为受完初等义务教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劳动人事厅内教普字[1992]30号文件《关于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文凭〉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发给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一)学生学习期满,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综合考核,成绩合格者,其《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上填写“毕业”字样。
(二)学生学习期满,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考核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或记大过以上处分未被撤消者,其《初等义务教育证书》上填写“结业”字样。
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九(八)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学生小学学生学习期满,可发也可以不发《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六条 借读学生学习期满应凭借读证明回学籍所在地学校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学籍表由原校留存,作为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也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各地可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