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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0 15:12:57

 

 

第一章  学籍的取得

  第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护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第二条患有白痴、精神病等疾病,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免予入学,患有其他严重传染病的适龄儿童、少年暂缓入学。凡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免学、缓学。缓学期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及时送其入学。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三条  各小学必须依法接纳本学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管片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小学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管片由城市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划定。在保证完成本校管片内任务的前提下,办学条件具备时允许学校和家长进行双向选择,学籍管理参照借读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新生报名时,学校一律不得进行书面测验。可通过智力游戏或谈话等方式对儿童,少年的语言能力及智力发育状况作一般性了解。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编班。班额一般45人,包括借读生在内不超过50人;牧区和偏远山区一般每班不少于20人;农村小学一般每班不少于25人。班主任按学生学号顺序负责填写学籍表,学生由此取得正式学籍。学籍表以教学班为单位位由教导处编号留存,作为在籍学生转学和休学及毕业验证的依据。每学期末班主任均须认真填写学籍表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盖章。
  第六条、各年级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应凭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不请假者,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因不按时送学生到校注册造成学生辍学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在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学校说服、动员其送子女入学或复学,说服无效,由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送子入学或复学。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须将各年级学生的花名册及有关数字填表上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转学和休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持所需证件可予办理转学手续。
  (一)随父母户口迁入学校管片内;
  (二)因父母死亡、伤残、离异、出国等原因,其户口已迁入其他监护人所在地学校管片内。
  第十条 转学须持转入学校管片内的常住户口簿、家长书面申请、转学证明、学籍表等证件。
  第十一条  学校对要求转学的学生一般不进行文化测试,与原年级相衔接予以编班。学制不同的按实际程度编班。学校不得以学制不同、学业成绩差等为由拒收正常转学生。
  第十二条  毕业年度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受理学生转学。特殊情况须经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对送工读学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工读学校学习期满后允许回原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其入工读学校和返回原校,均须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由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在城镇经学校,在农村、牧区经学区审核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在一学期内病假或事假累计达一个半月以上,不能继续跟班学习的学生,学校可准予休学;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校应令其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按学期或学年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予开学前申请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继续休学;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者,可向学校申请提前复学。
  第十八条学校要按复学学生的实际程度编班。
  第十九条休学后复学的学生仍沿用原有的学籍表,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及原因。


  第三章  借读

  第二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和在籍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同意接收,学籍管理可按借读对待。
  第二十一条  借读须持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乡(镇、苏木)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本人学籍所在地学校介绍信(适龄儿童、少年持本人户籍所在地应入学学校介绍信)和借读学校所在地暂住证明。
  第二十二条  借读学生须填写《学生借读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借读学校保存,一份由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对借读学生,借读学校可按规定收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借读期满,借读学校开据证明,注明学业成绩、操行评语及等第、借读期限,学生返原校继续学习。借读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和借读学校所在地较低年限为准。


  第四章   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四条  凡实施五(六)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学生小学学习期满(或学习期末满,但由于跳级或自学已达到相应学历水平),可视为受完初等义务教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劳动人事厅内教普字[1992]30号文件《关于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文凭〉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发给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一)学生学习期满,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综合考核,成绩合格者,其《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上填写“毕业”字样。
  (二)学生学习期满,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考核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或记大过以上处分未被撤消者,其《初等义务教育证书》上填写“结业”字样。
  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九(八)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学生小学学生学习期满,可发也可以不发《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六条  借读学生学习期满应凭借读证明回学籍所在地学校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学籍表由原校留存,作为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也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各地可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

新闻录入:马树山    责任编辑:马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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