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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能
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给予配合。 责令被投诉单位和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责成被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经旗政府领导同意,对经调查确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犯行政纪律和政府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问题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及处理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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