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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行政效能投诉告知
文章来源: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7 9:16:14

 

鄂伦春自治旗行政效能投诉告知

一、投诉须知: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行为,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告知如下:
    1、投诉时,投诉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严禁借机诬陷诽谤。
    2、提倡实名投诉。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投诉人进行投诉,应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具体工作人员、投诉事项、理由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3、在投诉前,请先详细阅读投诉范围,凡不属于行政效能投诉范围的事项,请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投诉和反映。
二、投诉范围:
投诉人可以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党委、政府的决定拖延不办的行为;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等行为;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等行为;
  (四)违法违规审批,随意裁定,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硬性指定中介机构,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行使审批职能等行为。已进入行政审批办证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部门内部重复受理、重复审批等行为;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办事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六)对管理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或违反规定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承担义务的行为;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不热情、不耐心,工作时间不务正业等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政府形象的行为;
  (八)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三、投诉的受理和办理
1 、凡属于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受理的投诉范围,投诉中心必须受理;对不属于投诉中心职责范围的投诉,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转办件一般应在接受投诉 24 小时内转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2 、受理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投诉人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经投诉中心批示后,可以责令行政效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牵头主办。办结后,要向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写出调查报告。
3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投诉,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支持。
4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有关部门应立即改正,并由被投诉单位写出书面整改报告。一年内个人被口头告诫两次或书面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由所在单位对其实行留岗待查。待查年内再被口头告诫两次或书面告诫一次的,应调离其岗位或按《公务员法》予以辞退。一年内单位被口头告诫两次或书面告诫一次,或由于被效能告诫,年度考核出现两人以上不称职的,该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实绩突出或先进。
5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由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向投诉人口头或书面说明情况。
6 、投诉中心办理行政投诉的期限为 10 个有效工作日,当日能办结的要当日办结;情况复杂需延长时间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受理案件办结后,于 3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结果告之投诉人。

行政效能投诉举报电话: 
0470----5621047
13088502858

新闻录入:胡海滨    责任编辑:胡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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