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民前往港澳定居申请
第一条 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向户口所在地的旗(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港澳定居,实行定额审批,打分排队,逐个放行。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父母(年满60周岁)、儿童(不满18周岁)须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4、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三条 须履行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2份(市)或3份(县)、照片2张(48×33mm,光面,白底)。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香港、澳门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邀请信。
4、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5、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第四条 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类,须提交合法夫妻证明。
2、照顾老人类,须提交与被照顾老人的合法亲属证明、被照顾老人在港澳无子女证明。
3、无依无靠老人投靠类,须提交与被投靠者的合法亲属证明、老人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4、无依无靠儿童投靠类,须提交与被投靠者的合法亲属证明、儿童在内地无依靠的证明。
5、继承产业类,须提交被继承人合法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及申请人合法继承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合法凭证。
第四章 公民往来台湾申请
公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向户口所在地旗(县)、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关签注。
第一条 须履行的手续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向户口所在地的旗(县)、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必要的询问,并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市)或2份(县)、彩色照片(48×33mm,光面,白底)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入台许可证复印件。
4、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5、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应邀赴台的除外)。非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申请人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6、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第二条 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应邀前往台湾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2、申请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第三条 办理时限
公民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盟(市)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旗(县)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均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由紧急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含邮路时间。
第五章 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签注须知
第一条 提交材料
l、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48)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台湾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3、交验台胞证、签注原件及复印件;
4、交验临时住宿地派出所或宾馆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5、接待单位公函或亲属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条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亲自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满60周岁或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交委托书、双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3、企业外事联络员可为本企业的台胞代办申请,须提交外事联络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介绍信或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第三条 工作时限
普通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章 台湾居民申请居留签注须知
第一条 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48)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1张,并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提交复印件,交验住宿地派出所暂住登记证明;
3、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须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证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本条第1-8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应提交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以及其父母的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
第二条 注意事项
居留签注需由申请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2、年龄未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3、居留签注分为1年、2年、3年、5年有效4类。
第三条 办证时限
普通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