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字〔2008〕49号
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2008年对种粮农民 直接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 现将《鄂伦春自治旗2008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鄂伦春自治旗2008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政策,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08〕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2008年对种粮农民补贴实施方案。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直接补贴对象:农民粮食直接补贴的对象为种植粮食的农民、大杨树农场局所属国营农场的种粮职工。 下列情况不享受直接补贴: 1.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家庭农场、有城市户口、旗管户口到农牧区种地者、虽为农民或国有农场职工但非种粮者不享受直接补贴; 2.农村没有落实土地承包制的土地(指三十年不变的承包土地之外的集体、国有、私自开荒,农业税减免前没缴纳农业税的土地)不能享受直接补贴; 3.已撂荒地、轮歇地不享受直接补贴; 4.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面积不享受直接补贴。 (二)粮食直补耕地的确定: 享受粮食直补的耕地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耕地计税为准,还应扣除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享受直补的耕地面积包括大杨树农场局所属本旗境内的国有农场的耕地)。 在此期间发生土地流转、出租等承种者的变化,其直补由转包双方商定享受人(必须是双方都具备享受粮食直补条件农户或国有农场职工)。 (三)粮食直接补贴标准的确定: 2008年粮食直接补贴标准均按直补面积每亩3元计算给予补贴。 二、粮食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 (一)粮食补贴资金的筹集及管理。 粮食补贴资金从呼伦贝尔市的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粮食补贴资金要在农发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乡镇财政所要在当地营业所或信用社开设“粮食补贴资金专户”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粮食补贴资金被挤占挪用。 在本旗境内的大杨树农场局所属国有农场由旗农场局负责具体粮食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二)粮食补贴资金的发放。 1.编制粮食补贴清册。乡镇财政部门要组织人员逐户测算核定粮食补贴金额,负责填置《粮食补贴分户清册》,并作好政策讲解、人员培训等各项基础工作,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确保各环节的规范化操作。 2.张榜公布。为了让农户清楚了解补贴情况,各乡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补贴核定的依据、方法、补贴金额等情况(即《粮食补贴分户清册》,要求注明:(1)有问题的请在××年×月×日—×日到村部核实;(2)计税土地面积详实的请于××年×月×日—×日到×地点领款)层层张榜公布,乡镇公布到村、村公布到组、组公布到户,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时间为一周)。 3.资金兑现。核定到户的粮食补贴资金数额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向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在兑付方式上,对原则上采取“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由粮食直补工作小组通知农户凭身份证或户口薄到指定的代理银行部门领取补贴存折。一次性直接兑付给农户个别地方暂时不具备“一卡通”或“一折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向农户兑付现金由粮食直补工作小组通知农户凭身份证或户口薄,统一采取“定时间、定地点、定金额”的办法办理领款手续,领取补贴的农民要在《粮食补贴分户清册》上签字盖章,不得代领,财政所人员当场兑现补贴款,为确保资金足额到户,补贴资金发放中严格做到“四不准”即不准随意变更粮食补贴的计算依据和补贴标准;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准借发放粮食补贴资金之机搭车扣款;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兑现时间。 发放粮食补贴各种报表、清册等,由各乡镇从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打印,补贴领款单由旗财政局统一印制下发各乡镇。 三、粮食直接补贴方式改革的实施步骤 全旗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广泛宣传,组织培训。 旗政府已成立粮食补贴改革领导小组,旗粮食补贴改革领导小组由旗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旗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要求各乡镇都要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乡镇(苏木)、村(噶查)干部和农民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召开动员大会并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家喻户晓,以取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第二阶段:层层分解,测算到户、核定补贴,通知到户。 根据《实施方案》,将粮食补贴资金认真组织测算,按照补贴标准,层层分解,逐户确定补贴金额,填写统一印制的《粮食补贴分户清册》,层层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旗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三阶段:“三定发放”,兑现到户。 按照粮食补贴清册和通知书,采取定时、定点、定额的“三定”办法补贴给农民。领取补贴的农民要在《粮食补贴分户清册》上签字盖章,财政所经办人员当场兑现补贴款。为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到户,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代扣任何款项。在条件成熟时,可对农户及农场职工采取在银行设立直补发放卡,并采用直补统发方式发放。 第四阶段:监督检查,总结验收。 在实施过程中农民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督查、检查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纪的单位领导就经办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当年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旗农民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对粮食直补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对直补方案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及时发现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协调,共同推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粮食直补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 旗、乡镇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保证用于农民保护性生产补贴资金的落实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农民手里。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粮食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及资金使用效益追踪反馈机制,全面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标准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发挥效益。 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坚持以粮食风险基金封闭运行为中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粮食风险基金和专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鄂伦春旗财政局负责解释。各有关乡镇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紧实施发放,并将《实施方案》报旗农民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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