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字〔2008〕51号
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鄂伦春自治旗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严防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自治旗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鄂伦春自治旗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好自治旗安全生产督查活动,促进自治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经旗政府研究决定,对全旗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企业、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并加强民用爆炸用品和矿山火工用品的管理,严防流入社会,严格做好对外来人口身份进行登记,现就加强当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排查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协调行动,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把隐患排查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安排好、落实好2008年的隐患排查工作任务,把隐患排查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要边排查隐患,边督促整改,真正消除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隐患,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善职工群众的生产安全保障条件,从根本上控制我旗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成立鄂伦春自治旗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吴 涛 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于世春 旗公安局代局长 郭志敏 旗安监局局长 杨玉清 旗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成 员:吴 凯 旗经济局局长 鞠显智 旗教育局局长 陈怀金 旗建设局局长 荆洪民 旗交通局局长 孟英福 旗农牧业局局长 苏 勇 旗水务局局长 陈 辉 旗文体广电局局长 王良涛 旗卫生局局长 赵振田 旗供销社主任 敖 丽 旗环保局副局长 王义夫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群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阿力伟 旗安监局副局长 鄂阿红 旗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安监局,办公室主任:郭志敏(兼)。 三、督查时间、形式 (一)督查时间:2008年5月31日至8月31日。 (二)督查形式: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专项督查行动,督查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抽查率不少于70%)、,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的自查和部门抽查必须以文字材料建档并上报旗安委会办公室(设在旗安监局),联系人:陶莹,联系电话:2248640。 四、各有关部门督查安排 (一)旗安监局:对生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各大企业进行督查。 (二)旗经济局:对整合技改煤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危化品(油库、加油站)的储存、经营和生产企业、商业进行督查。 (三)旗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对矿山(煤矿)的火工用品、民用爆炸品、外来人口、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道路交通进行督查。 (四)旗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工地、建设工程的“三同时”等进行督查。 (五)旗交通局:对道路交通运输、9座以上客车和“三超”情况进行督查。 (六)旗国土资源局:对矿山(煤矿)非法盗采、超层越界进行督查。 (七)旗教育局:对各学校、幼儿园、个体学前班进行督查。 (八)旗文体广电局:对歌舞厅、网吧、体育场馆进行督查。 (九)旗水务局:对自来水工程、供水设施设备、采砂河段的治理等进行督查。 (十)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和督查。 (十一)旗农牧业局:对农牧业机械登记、年检、安全作业等进行督查。 (十二)旗卫生局:对医院、诊所、职业病、防疫、旅饭店的卫生等进行督查。 (十三)旗供销社:对烟花爆竹、农药和储存和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督查。 (十四)各大企业对本系统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要求做好各项检查。 五、督查内容 各乡镇、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的督查行动时间及形式、主要内容(包括综合内容和行业专业重点内容)进行督查、检查、建档,同时还要做到以下督查内容: (一)各项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进行年检。 (二)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实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和工伤保险具体实施情况。 (五)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开展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情况。 (六)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是否建档。 (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十)对“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检查情况。 (十一)对防范自然灾害(防洪和地震)引发事故及应急管理情况。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必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安排分管领导和工作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抓此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企业自检自查、各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督查都必须形成文字材料存档,随时准备接受上级督查组的检查。 (三)旗安监局负责行动期间的综合指导、协调和信息的搜集、汇总、上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将行动信息报旗安监局,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次督查工作由旗安监局向上级督查组汇报全旗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各有关部门向上级督查组汇报本系统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次督查工作开展不及时、检查不到位、没有对相关材料进行建档、隐患没有治理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各主要部门领导亲自向旗政府进行说明。 (五)完成“奥运会”召开前和四川汶川抗震救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附件:1、一般事故隐患处理卡 2、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 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4、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 5、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6、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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