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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6 16:42:41

 

 

                                                                     鄂政办字〔2008〕108号


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鄂伦春自治旗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鄂伦春自治旗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8]44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08年农业保险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08)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鄂伦春自治旗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猎区建设、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为“三农”提供风险保障为手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合力推动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旗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农产品基本供给,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猎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通过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全旗农猎民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参与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因地制宜制定各项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政府经济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保费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大豆;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奶牛。
  (二)保险责任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补贴品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包括: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
  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办法
  2008年我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参保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资成本,要区分旱地和水浇地,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在承保过程中,保险机构要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分户与农户签订保单,或以自然村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农户发放保险告知单。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达到200%。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每头5000元。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
  1、种植业保险
  保险金额:旱地玉米200元/亩、大豆180元/亩。
  保险费率:玉米10%,大豆8%。
  保险保费:旱地玉米20元/亩、大豆14.4元/亩。
  2、养殖业保险
  保险金额: 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5000元/头。
  保险费率:能繁母猪6%,奶牛8%。
  保险保费:能繁母猪60元/头,奶牛400元/头。
  (五)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保险
  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5%,其中:25%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其余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市(区),由旗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其余1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2、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由财政部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市、旗市(区)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奶牛保险由财政部补贴30%;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0%,其中:20%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市(区),由旗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其余2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养殖企业等共同承担。
  (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自治区农业保险采购招标结果确定的承保区域,我旗种植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承办。
  (七)种植业参保面积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今年各旗市(区)的参保面积不低于各作物今年种植面积的40%,并可根据当地情况扩大保险面积,上不封顶,但农业保险面积不能超过该作物统计面积。我旗的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参保面积分别是玉米,参保面积7.0万亩;大豆,参保面积60.9万亩。
  养殖业保险区域由旗人民政府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定。
  四、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农户切身利益、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农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创新性支农惠农政策。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去年我旗已成立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要求,今年参保品种、面积、区域都较去年有所增加。根据今年的新情况和新任务,我旗也要及时成立、调整、充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大宣传力度,抓紧组织实施完成好当地的参保面积和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
  旗及乡镇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指导工作,配合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防灾防损。乡镇农牧业服务中心应当作为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展业的主要渠道,联系农村千家万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紧密依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使其发挥农牧业保险业务开展的主渠道作用。气象部门要向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损失测定数据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
  (三)积极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打好基础。自治区财政已对2008年全区各级财政需要承担的种植业和奶牛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已经作了安排,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并由旗财政予以补贴支出。旗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种植业播种面积、奶牛养殖头数和保险计划、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我旗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农牧民投保提供保费补贴,对财政保费补贴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此外,财政部门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
  (四)加强宣传动员,大力组织农户投保
  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猎民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知识、补贴政策,提高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努力扩大种植业投保面。
  (五)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培育和开拓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量身订做生动活泼的宣传材料和通俗易懂的保单,深入乡镇特别是农牧户中去,积极推销农业保险产品。要积极利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网络和力量,开拓农业保险市场。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查勘理赔办法规定,科学、准确、合理查勘定损。要按照保险标准及时向具备理赔条件的受灾农户发放保险赔款,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要加大基础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物力和人力保障。要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将理赔结果及时向参保农户公布。
  (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健康发展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及时跟踪掌握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行政监督,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
  (七)明确职能,全面完成农业保险任务
  为全面完成今年的农业保险工作,农牧业部门要把农业保险工作列入基层农牧业服务组织的日常工作范围,主动配合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搞好宣传发动、保单签订、保费收取等方面的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乡镇农牧业服务中心网络联系农村千家万户的有利条件,作为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渠道。财政部门要认真搞好农业保险统计汇总分析,落实好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安排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保单签订后,要及时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为鼓励和调动基层农牧业技术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意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经营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基层农牧业服务机构代办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必要补助。
  五、时间步骤
  农业保险工作季节性强,分布区域广,工作量大。因此,需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予以落实。
  第一阶段:组织实施(6月20日至7月10日)
  1、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力量与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做好农业保险组织和宣传工作。深入各乡镇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将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基层农牧业技术服务部门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村屯,组织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填写投保明细表并收取农户承担的保费。
  3、以乡镇为单位将投保明细表汇总后,与收取的保费一并上交到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尤其对各乡镇的投保明细表进行汇总,将汇总表及保费上交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以自然村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农户发放保险告知单。
  第二阶段:查勘定损(7月11日至10月15日)
  承保工作结束后,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查勘定损专家组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初步定损,费用由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承担。大面积自然灾害由经办机构的自治区级公司组织抽查复勘,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最终确定损失。绝收地块一次性定损、赔付,并且终止保险责任。
  第三阶段:赔款理算和发放(10月16日至12月20日)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查勘定损情况和查勘定损专家组的初步定损结果对赔款进行详细理算,以户为单位制作赔款明细表。并将赔款理算结果报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各乡镇将赔款明细表以村为单位向参保农牧户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各旗市(区)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将赔款发放到参保农牧户手中。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2月21日至12月31日)
  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全旗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为今后的农业保险工作奠定基础。

新闻录入:马树山    责任编辑:马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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