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字〔2008〕115号
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估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旗直相关部门,旗内各大企业: 经旗政府批准,根据工作需要,现将《鄂伦春自治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鄂伦春自治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估标准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制定本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估标准。 一、本评估标准适用于鄂伦春自治旗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由旗妇幼保健所承担。 二、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开办托幼机构。 三、托幼机构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具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一)园(所)舍及室内卫生设施要求。 房屋面积应根据收托儿童数量及班级组而定: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7周岁)35人,房舍面积每人不低于5平方米,活动室每个儿童占地面积2.0-2.5平方米,卧室每个儿童占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洗潄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每个班要有单独一组用房,房间门窗有防蝇、防蚊设备,门应向外开。房间设备构造应坚固耐用,表面平坦,椅角、桌角、墙角以圆角为宜,墙壁色以淡为主,墙裙以油漆或木制为宜,便于涮洗。具有上下水道,每班设5-6个水龙头,6个厕位,另设有供男孩三人同用的小便池一只。 (二)教室采光与照明的要求。 课桌面的平均照度值不低于150LX。 教育黑板局部照明灯平均垂直照度不应低于200LX。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适合儿童健康发育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 生标准的大型娱乐器具和运动器械,大型玩具不少于二件。 四、基本设备卫生要求。 1、床。床的高度、宽度、长度根据儿童年龄而定,2-4岁儿童床高×宽×长为30×(60-65)×(130-140)(厘米);4-6岁儿童床高×宽为35×(67-100)(厘米),床头间距50厘米,2岁以下儿童用高栏床。 2、桌椅。桌子的高度与椅子的高度相配合,适合不同身高的儿童。桌、椅高度的标准(厘米): 身 高 椅 高 桌椅高度差 桌 高 100以下 24 20.5 44.5 100-110 27 21.6 48.5 110-120 30 23 53 五、各托幼园所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每100名儿童(含100以下)设专(兼)职保健医(护)师(士)一名,每增加 100名儿童,增设保健医一名。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或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具有高中程度,并接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六、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各园(所)要根据幼儿不同年龄及季节,制订一日生活休息制度,对各项内容的执行要提出质量指标。 七、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及时处理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各托幼园所要根据季节供应情况制定适合不同年龄儿童的代量食谱,定期更换,保健人员要定期计算幼儿进食量、营养量,保证儿童的进食量,保证蛋白质摄入量占应供给量的80%以上。 八、保健室设备配备齐全,包括桌椅、药品柜、保健柜、流动水或代作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体重称、灯光视力箱、身高坐高计、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常用送水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软皮尺、敷料、外用药、防治常见病的中西药等。 九、确保在园(所)儿童饮食安全。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用具要清洁,生熟分开,儿童用餐具要做到一餐一消,不买、不加工腐烂变质食物,饭桌要用洗洁精或碱水洗干净使用。 十、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旗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由卫生部统一监制的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工作。 十一、儿童入园要求。 1、儿童入托体检率达100%,阿里河地区由妇幼保健所负责,其它乡镇委托卫生院或医院完成,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托幼机构接收儿童时,一并收取儿童健康档案。 2、儿童入园后实行儿童系统管理,即1周岁内每年检查4次,1-3岁每年检查2次,3-6岁每年检查一次,妇幼保健所每年组织一次儿童集体健康体检,体检时间与教师同步完成。 3、儿童离园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应检疫42天,经旗妇幼保健所或指定体检医院证实健康后方可入园。 十二、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摸是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三、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四、要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要消灭蚊、蝇、蟑螂等害虫。 十五、儿童玩具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 十六、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儿童用被褥、床单要勤洗勤晒。 十七、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所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 十八、托幼机构炊事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保教人员接受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十九、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要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二十、要建立健全各种记录、登记、统计制度。 (一)记录表、簿 出勤登记表、传染病登记表、疾病登记表、晨问检查记录、预防接种记录表、体弱儿童管理记录表、体检检查记录表、矫治记录表、膳食调查记录表、体格锻炼观察表、意外事故登记表、家长联系簿。 (二)卫生统计 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评价、出勤率、缺点矫治率、各种常见病患病率、传染病发病率、预防接种率。 二十一、托幼机构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二十二、本评估标准由旗教育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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