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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招商引资奖励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9 10:41:3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市投资,根据《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呼伦贝尔市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呼党发[2004]11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惠政策”所称引进资金是指引进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划以外的资金(不合上级政府部门的投资)。
  第三条 “优惠政策”所称“中介人”(奖励对象)是指对引进项目和资金发挥媒介作用,并经各合作方认可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优惠政策”所指奖励资金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支付,对外资项目引进者的奖励按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付。
  第五条 招商项目成功的认定标准招商项目成功的认定标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税务登记证,并正常营业,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工业项目:建设期按每年实际投入引资额的50%为基数计算,可逐年予以奖励,正式投产后再按照实际引资全额计算,并兑现剩余的50%奖励。
  (二)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建设的,完成项目的首期工程;不分期的,完成全部投资。
  (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完成全部投资。
  (四)房地产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已完成。
  (五)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第六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确认程序
  (一)引进市外(境内)资金
  1.外来客商在我市独资兴办的企业,以外来客商实际投入资金计算(以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报告,购置设备发票及固定资产账等有效凭证为准)。
  2.外来客商在我市合资、合作经营及兴办股份制企业,以验资报告为准,按不同投入形式,分别计算。
  (1)以现金投入的,按实际投入资金计算,以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为准。
  (2)以无形资产投入的,按合同规定及有资质中介机构认可的资金数计算。
  (3)以实物作价投入的,按有资质中介机构认可的有效资产价格计算。
  3.外来客商以参股、控股等方式盘活企业的,按外来客商实际投入资金并按规定比例上浮20%予以认定。
  4.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在收购、兼并行为完成,产权依法转移后,按收购、兼并方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5.引进资金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不计入奖励范围。
  (二)引进境外资金(包括现汇、实物、无形资产)
  1.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章程中注明的,总投资额(实际到位部分)计算,以有资质中介机构并经外汇管理部门出具验资询证回函的验资报告为准。
  2.外商在我市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以合同、章程中注册的外商投资数(实际到位部分)计算,以有资质中介机构并经外汇管理部门出具验资询证回函的验资报告为准。
  3.外商在我市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增资额(实际到位部分)计算,以有资质中介机构并经外汇管理部门出具验资询证回函的验资报告为准。
  4.利用外资盘活企业资产的,按实际投入资金计算,有新注入资金的,新注入资金可按规定比例上浮20%予以认定。依据同上。
  5.境外各类捐赠款物,以捐赠协议、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和捐赠受让单位的认可函件为依据。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等项目,受益方为我方企业的,由我方企业支付;兴办独资企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由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
  第八条 奖金支付及审批方式
  (一)奖金比例及支付
  1.奖金比例。引进无偿资金(含资助、捐赠款物)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引进无息贷款的中介人,使用期1至2年的,按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使用期3至5年的,按引资额的2%予以奖励,使用期5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3%予以奖励;引进贷款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利率,按引资总额的0.3%给予奖励;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资金(含设备、物资)在我市兴办企业(含收购、兼并现有企业)的中介人,生产性企业按实际引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非生产性企业按实际引资总额的0.3%给予奖励,利用原资产“翻牌”的企业,不享受奖励。直接投资于能源、交通、农牧林业、矿产资源开发、出口创汇产品生产、社会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的,资金可按上述奖励额度上浮10%给予奖励;引进先进技术、新工艺、商标的中介人,经采用后取得效益的,在盈利第二年的新增利润中提取10%,一次性奖励;引进科技、管理人才领办、创办企业或到企业从事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中介人,由受益单位连续3年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给予奖励。
  2.奖金支付。引进无偿资金、借贷资金,引进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投资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引进收购破产企业资金的,奖金从资产变现资金中支付;引进独资企业及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奖励,奖金由当地财政支付。由当地财政支付的奖金可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4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30%;由其他受益人支付奖励资金的,在引资确认到位三个月内支付。
  3.受奖单位应纳所得税自行依法缴纳。受奖个人应纳所得税由奖金支付单位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二)申报程序
  “中介人”在引进资金或项目签约之前,凭有效证件到当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境外资金到商务主管部门)填写《招商引资中介人登记表》(见附表一)。在资金到位或合同生效前签订与受益方签订引资及奖励协议。其中:引进无偿资金、借贷资金,引进合资合作、补偿贸易等项目投资的,由引资中介人与受益方及招商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引进独资企业、公益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中介人”提供投资人资信证明后,由招商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同级招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签订引资及奖励协议。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的“中介人”,即视为自动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引进资金、项目成功后,“中介人”向所在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境外资金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受奖申请,填写《呼伦贝尔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审批表》(见附表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招商引资中介人登记表。
  2.受益单位为“中介人”出具的引资证明。
  3.“中介人”与受益方签订的引资及奖励协议。
  4.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投资的,提交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个人投资的,提交投资者个人身份证明。
  5.实际投入资金证明:引进资金的提交银行进账单和验资报告;引进设备、物资等有形资产的,要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到位证明;属进口的,需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以无形资产投入的,要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引进先进技术、新工艺、商标的,要提供新增利润证明。
  上述材料经同级招商部门审查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进资金、项目的,不执行此政策,但可按上述程序认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表彰,并适当予以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资金或抽逃资金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新闻录入:马树山    责任编辑:马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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