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从整体上促进全旗经济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现就进一步搞活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大意义 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已逐步成为全旗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全旗上下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多样化的需要,在增加就业岗位、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自治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深远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通过对市场经济理论的学习,思想上破除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传统观念的束缚,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通过转变工作作风,加大服务力度,积极引导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水平,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放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国有、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只要个体私营企业具备同等条件,都准予生产和经营。其经营方式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放开。 (二)除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兼职办企业的人员外,其他各类人员均可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入股,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 (三)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经原单位批准离职的,从批准之日起,3年内保留原单位关系,除奖金外,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3年期满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崐续;愿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的,按公务员录用程序或有关规定办理。 (四)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就业,其人事档案可留在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后,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在个体私营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工龄。 (五)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吸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就业,现有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达到50%以上的,企业新增所得税征收全额返还5年;新办个体私营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达到5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六)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经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职工,允许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之间合理流动,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其在不同所有制单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人事档案可按规定委托有关部门代管,并负责调整档案工资。 (七)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在各类技术职称评定和晋升、评选劳模、参军、升学、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待遇,其子女入托、入学、招工等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类人员待遇。在解决城镇户口方面,将每年按一定比例的农转非计划指标专门用于解决长期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的户口问题。 (八)残疾人员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活动,按国家有关法规,享受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福利型生产性的私营企业,安排“四残”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积极鼓励转产后猎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其在信贷、减免税等方面,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将给予一定的优先照顾。 (十)个体私营企业因遭受严重的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照顾。 (十一)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依据自治旗资源自办科研、开发机构。凡从事高科技开发的企业,或者生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填补国家自治区空白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征后三年内由旗财政全额返还企业;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向个体私营企业转让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十二)凡在我旗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和独资、内联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实行五年征后由旗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的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开发性生产。对于从事建设治理水土流失的耕地、湖泡、包山、植树造林等开发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和免交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与之配套的农畜产品加工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3年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四)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对外贸易。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同国有企业一样可申请自营进出口业务,也可与外贸进出口经营的企业联合或延伸出口的方式,开展边贸或国际贸易,也可以与外商合作兴办企业。 三、进一步创造个体私营经济投资的优良环境 (十五)工商、税务、银行、公安、交通、供电、技监、文化、土地、城建、环保、卫生防疫、林政、矿产等部门和单位,在为个体私营企业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件时,一定要简化手续,热情服务,提高效率,实行联合办证,统一收费,“一站式”注崐册,“一条龙”服务。 (十六)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成立企业家协会,实行会员制。个体私营企业自愿入会交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由企业家协会管理基金,有偿使用或用做贷款贴息。企业确需向银行贷款时,由企业家协会出面担保,但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资产作抵押。 (十七)对生产型、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开发的新项目、技改项目、科研项目,积极给予支持,要在生产资金、科研经费拨付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科技部门要选择一批个体私营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引导企业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四、进一步提高企业家队伍素质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运营质量 (十八)搞好培训,有计划地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进行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有目的地选送业绩好、素质高的经营者到大专院校深造,培养个体私营经济高层次管理人才。 (十九)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进行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树立良好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鼓励和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拓宽发展领域,上规模、上档次。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结合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实行大、中、小并举,总量扩张与质量提高并举的方针,引导和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走上建设快、效益好、质量高的运行轨道。在商贸、餐饮、社会服务等第三产业继续发展、提高档次的同时,积极兴办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第二产业,使个体私营经济在全旗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十一)明确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产业。要鼓励、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从事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新兴产业和高新技 术产业发展;要依托资源优势,加大开发力度,延长产业链,逐步形成优势产业,形成具有自治旗民族特色的产业,生产出名、优、新、特产品。 (二十二)进一步增强个体私营经济的活力。认真执行“三改一加强”的方针,使个体私营经济不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要改变家庭作坊式经营和家庭企业式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建立责、权、利明确的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憙 五、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经济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二十三)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经过资产评估,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款的,给予5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可按3--5年分期付款并优惠售价的15--20%,但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总售价的30%;资债相当的,由兼并方按零资产收购,剥离中的债务属国有部分实行挂帐。个体私营企业兼并后所承担的债务,五年内先付息,后还本,五年后仍有困难的,贷款银行要给予延期。 (二十四)购买国有小企业,3年内可将企业新增地方所得税的50%奖励企业经营者,用于扩大再生产。对从旗外引进资金、帮助购买国有小企业的有功人员,可按旗招商引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五)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期内,企业所得税征后前2年全额由财政返还企业,后三年征后减半返还,被承包租赁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可与税务部门协商分期补交。 六、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行使法人权力,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大户,执法部门要给予重点保护,实行“挂牌”服务。 (二十七)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执法部门和人员不得到个体私营企业进行频繁检查,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吊销或扣押其营业执照。 (二十八)各执法部门不准利用执法环节向个体私营企业硬性推销、搭售商品或指定到同执法部门有关的经济实体购买物品;个体私营企业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如期如实交纳税费外,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等行为,对违反本《意见》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 (二十九)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鄂伦春自治旗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和企业家协会,对全旗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服务。 (三十)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制定相应的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法律、金融、科技、信息、会计、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的措施。 (三十一)凡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都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单独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临近个体私营企业中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 (三十二)提高个体私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各级党委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要根据当地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适当提高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代表所占比例。并制定完善的奖评制度,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家,要纳入行业评优树模的范围。 (三十三)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个体私营企业创造的经验;宣传与个体私营经济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表彰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促进全旗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