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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鄂伦春自治旗小城镇建设步伐,进一步吸引外资、民资到我旗投资城镇建设项目,推进我旗城镇化进程,结合我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小城镇建设优惠办法。 一、优惠内容 (一)对投资于大杨树镇、诺敏镇,进行城镇建设的企业(个人),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上缴额的50%做为城镇建设基金,按征收权限分别由旗本级财政、乡镇财政负责,即征即付,继续用于城镇基础设施改造。 (二)对投资于全旗其他乡镇(大杨树镇、诺敏镇以外),进行城镇建设的企业(个人),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做为城镇建设基金,按征收权限分别由旗本级财政、乡镇财政负责,即征即付,继续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投资于大杨树镇、诺敏镇,进行城镇建设项目的企业(个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 (四)对投资于阿里河镇、吉文镇、甘河镇、克一河镇等乡镇,进行城镇建设项目的企业(个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40%收取,并做为城镇建设基金,由旗本级财政负责,即征即付,继续用于城镇基础设施改造。 (五)对投资于乌鲁布铁镇、宜里镇、古里乡、托扎敏乡等乡镇,进行城镇建设项目的企业(个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40%收取,其上缴额的50%做为城镇建设基金,由旗本级财政负责,即征即付,继续用于城镇基础设施改造。 (六)对于上级政府有正式文件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除以上的收费外,属于自治旗权属范围内的其他行政事业收费均不收取。 二、对于来我旗投资城镇建设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外资或民资,所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我旗的城建规划,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当根据当地城镇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做一个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否则不予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三、优惠办法落实保障机制 (一)鄂伦春自治旗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上各项优惠办法的贯彻落实及兑现工作。 (二)对于优惠办法没有落实的情况,投资企业(个人)可以向鄂伦春自治旗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由鄂伦春自治旗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 四、本优惠办法由鄂伦春自治旗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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