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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牌保护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9 11:35:44

 

 

    为进一步优化鄂伦春自治旗经济发展环境,全面落实招商引资、发展经济、项目带动的战略部署,保护合法经营者,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旗15户企业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发放优待证,并对这15户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这些企业在鄂伦春自治旗生产、经营过程中,安置就业人员多、财政贡献率高,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拉动力大,符合自治旗经济发展导向。
   一、实施挂牌保护的企业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呼伦贝尔市政府和旗政府确定的专项检查以处,其它检查一律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制度。有关部门拟对企业检查的,必须经旗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优化办)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
  (二)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要实行“预警”制度,杜绝块规执法和乱罚款现象发生。对挂牌保护企业做出罚款、扣押财物、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护照等处罚决定前,须向旗优化办通报检查结果,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各执法部门要对企业检查结束后的1周内,向旗优化办呈送检查情况报告。
  (四)实行“明白卡”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向企业收取税费时,要提供详细的收费细则、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五)禁止向企业摊派费用,不得占用企业财物,不和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六)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不合理收费或罚款,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并责令限期将不合理收费或罚款退还企业。
  (七)行政执法部门对挂牌保护企业实行《首违告诫预警制度》,在经营活动中首次轻微违法违规、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告诫,免予经济处罚。
  (八)实施挂牌保护企业的车辆,无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肇事的一般违规行为,免予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二、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贯彻到一线执法人员,避免出现政策不懂、执法不一的现象。严格执行《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双优”服务承诺制度(最优良的环境、最优质的服务)和“五公开”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章处罚规定、公开投诉电话),要抓好落实。
   三、挂牌保护企业和持优待证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
   四、旗优化办要强化督查力度,定期对已发放优待证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走访,使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对挂牌保护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凡不符合企业保护条件,存在企业管理滞后,违规经营,欠缴税费,严重亏损现象的,取消保护资格,收回牌匾和“优待证”。
   六、对违反优惠政策执行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新闻录入:马树山    责任编辑:马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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