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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关于招商引资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9 11:38:08

 

 

    第一条为严肃行政纪律,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行为的监督,保证其廉洁、高效和依法行政,进一步改善我旗投资环境,保障外向型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旗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招商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有传达贯彻和检查督促落实责任,而不传达贯彻和检查督促落实,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抵制或者变相抵制上级有关招商引资工作方面的规定和重要工作部署,或者未按上级要求组织实施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职,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协调不力或者为保护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限制项目进入,而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因不正当行为,使我旗财政、税收遭受经济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引进招商引资项目,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七条外商及港、澳、台商和外地到我旗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到有关单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为企业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的报批项目,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予以审批。对贻误项目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造成项目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投资企业就同一事项3次以上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九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投资企业收费数额不满5万元,情节较重的,给予决定实施收费的主要责任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收费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收费数额10万元以上,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条违反规定对投资企业罚款或者罚款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票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以拉赞助、收取储蓄金、集资、安插人员及推销商品等形式向投资企业摊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对投资企业检查,擅自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和行为,应当制止而不制止,应当查处而不查处,情节较轻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向投资企业借款、借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险险种外,不得向投资企业推荐、介绍其他保险险种,也不得委托非保险机构代办投资企业的保险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从中收受好处费、介绍费、手续费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介绍、人事代理及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投资企业指定、介绍中介机构,从中收受收处费、介绍费、手续费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与投资企业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投资企业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索取贿赂的,按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因索要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在与投资企业交往中,接受投资企业所送礼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违反规定,在与投资企业交往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对接受的礼品隐瞒私分的,按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在办理注册、审批和其他有关手续过程中,以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对投资企业敲诈勒索财物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对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到投资企业报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滥用权力限制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在投资企业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兼职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超越权限为投资企业减免税,或者擅自动用财政性资金为企业承担本应当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法强迫投资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泄露有关秘密文件和相关事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鄂伦春自治旗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闻录入:马树山    责任编辑:马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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