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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运行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程序。 (二)旗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行政审批和服务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市和旗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开展好行政服务。未经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旗政府决定,不得增加审批事项。 (三)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每一项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的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等,都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布。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四)各部门和单位均应制定行政审批和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批和服务的流程和分工,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对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五)各部门和单位应在显要位置设立机构名称、职能范围、领导及工作人员服务职责,方便服务对象咨询。 (六)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人、责任科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实行审监分离,由监督机构及人员对本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首问负责制度 建立首问负责制。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一)服务对象首问的工作人员,应负责解答受理事项的办事部门、承办人及办理程序,并给予具体指引。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承诺时限内(2-3日)办结; (三)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办理程序和申办材料等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四)及时向服务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如实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联办事项牵头办理制度 建立牵头办理制度。凡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由一个部门或单位牵头办理,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办理。联办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为2-3个工作日;重大问题由旗委、旗政府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我旗主要联办事项的牵头部门或单位为: (一)基建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旗发展计划局; (二)招商引资、技术改造及涉工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旗经济贸易局; (三)房地产开发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旗建设局; (四)个私企业的审批牵头单位为旗物价工商局; (五)其他联审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或单位为牵头部门或单位。 联办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一)对已经明确联办审批牵头部门、单位的事项,由服务对象将申报资料送交对应牵头部门或单位预审,牵头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知涉及的部门或单位予以办理或会审,各项前置手续办结后,再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受理审批。 (二)对没有明确联审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的事项,有关部门或单位受理后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联系,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确认后,按程序(一)办理。 (三)各部门或单位对受理的联办项目,不能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的,应及时向旗政府报告,由旗政府确定牵头部门或单位后,按程序办理。 (四)凡受理的联审事项,牵头部门或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或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联审;重要事项由旗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联审。 (五)对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联办事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或单位统一组织,重要事项由旗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一般应一次性完成。联办事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要求参加项目的联合审批、现场踏勘,否则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的重要联审事项,由旗政府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单位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各审批部门、单位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四、重大重要重点事项速办制度 建立速办制度。为了有效地为投资者做好服务工作,快速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旗为重大、重要、重点投资性项目的审批建立快速通道。 (一)列入快速审批通道的受理范围: 1、涉及对我旗经济和社会事务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投资项目; 2、批办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 3、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快速审批事项。 (二)快速审批项目的认定程序:投资者或服务对象在申请项目立项或申请企业设立、开业时,对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由申请者填写《快速审批申请表》,经牵头部门或单位审核,并由旗快速审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具《快速审批通知书》。各有关服务部门、单位必须即收即办,不受承诺时间限制,快速办结。 对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事后监督措施的,要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五、投诉制度 政府监察部门与部门和单位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部门和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和服务制度的投诉和举报,并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署名投诉的严格保密,并及时予以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 本办法由旗快速审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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