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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5 17:09:43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鄂旗委办、旗政府办《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02〕15号)精神,设置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简称旗民政局)。旗民政局是旗政府主管全旗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旗侨务办公室交由旗委统战部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1、审批新建经营性公墓;
    2、审批新建殡仪馆;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盟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鄂旗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旗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旗性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国性、全区性和全盟性社团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社团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三)负责旗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根据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规范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贯彻国家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及其搬迁;承担旗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生活待遇标准;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材培训。
    (六)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贯彻落实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七)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全旗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监督全旗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政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贯彻国家婚姻法律、法规;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审批新建经营性公墓;审批新建殡仪馆。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和小城镇的调查;村居委会的命名、更名;不断规范和完善勘界工作和内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妥善处理乡镇界线的争议,调解边界纠纷;负责自治旗境内国道、省道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孤老、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贯彻有关政策、法律、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办法;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基金;执行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新建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拟定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协调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旗委、旗政府和呼伦贝尔市民政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旗民政局内设9个股办。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和日常工作,承办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文件的草拟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保卫、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股
    贯彻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国性、全区性和全盟性社团的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旗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法措施;负责旗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三)优抚和安置办公室
    贯彻执行拥军优属、优待抚恤政策,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贯彻落实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指导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办法及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革命伤残军人辅助用具的配置、指导优抚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及其搬迁;承担旗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安置计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经费的预算和分配计划;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四)救灾救济股
    贯彻国家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旗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统一上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分配和管理捐赠款物,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旗救济工作。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
    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实施办法,拟定机关配套政策,检查、监督、组织、协调、指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申报、核实、审批、保障金发放等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办法、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贯彻执行婚姻管理工作的法律、政策,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七)区划地名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并规定提出和拟定自治旗行政区域的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承办全旗村(居)委会、街道及旅游景区等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和报批;组织协调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负责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规范全旗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使之不断趋于信息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贯彻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政策;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认定和扶持保护办法;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贯彻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新建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拟定流浪儿童救助和收容遣送工作的办法措施,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审核报批涉外收养,指导全旗收养管理工作;协调收容遣送工作。
    (九)计划财务股
    研究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核定行政编制1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3名。

新闻录入:韩春雨    责任编辑:孟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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