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旗委办、旗政府办《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02〕15号)精神,设置鄂伦春旗建设局(以下简称旗建设局),旗建设局是旗政府主管建设行政工作的工作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旗环境保护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旗国土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城乡建设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参与、拟订颁发有关的法规条例,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基本建设的管理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主管全旗基本建设计划的实施,组织全旗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全旗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建筑材料市场、施工企业、建材企业的管理。 (三)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负责全旗城乡(镇)村屯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旗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以及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 (四)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负责全旗的房地产管理,编制城市住宅建设规划,对规划区内的国土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领导全旗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分析制定房改总体方案和配套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运转。 三、内设机构 旗建设局内设5个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发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纠风工作)和新闻宣传;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文字材料的起草;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负责指导全系统各单位消防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编制对外合作和人才引进规划;组织研究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行政监查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负责全系统普法、依法治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职工教育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负责各类执业资质审查和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组织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报决算的审核汇总。对核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报工作;负责对局属各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系统内属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财务违纪案件;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建筑材料管理股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业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旗有关实施办法,指导和规范全旗建筑市场对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监督管理;负责国家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科研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报建,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负责建设法规法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全旗建筑市场管理和负责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负责建设项目扩初设计方案审查;负责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发放;负责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经理资质认证的审核。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业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鄂伦春旗有关实施办法;协调、指导建材企业,施工企业深化改革,监督建材产品质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改革方案有关技术政策;负责建筑企业(含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工程监理工作、建筑材料检测、检验单位的资质初级审查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旗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调节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从事建筑材料市场的管理,负责建材企业的审批手续,年度资审和企业业务培训工作,对建材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其产品质量,促进地方建材业的发展;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加与国标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三)城乡建设规划管理股 负责研究拟定城乡建设和公用事业中的长期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有关政策;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及环境状况的管理;负责拟定旧城改造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城乡市政公共设施和绿化建设;负责城建项目审批与审报工作;承担旗城乡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及文明城、卫生城、生态城,创造协调工作;指导城镇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出租汽车、园林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镇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和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物业(社区)管理和城建监察工作;负责拟定全旗城乡管理政策和规章并监督执行。 组织拟定全旗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法规,村镇规划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办法;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旗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审查与报批,参与城镇土地利用部份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国家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保护工作,指导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乡规划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管理城市规划建设档案;指导城市地下水和空间的开发与利用。 (四)房地产业管理股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编制旗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国家、自治区和呼盟对房屋权属管理、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与实施;按有关规定负责对旗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组织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负责对危房的评估鉴定工作。 (五)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旗住房制度改革措施,指导全旗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建立住房新制度工作;研究拟定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政策措施,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并组织实施;审议旗直单位职工住房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制定住房资金管理、政策措施,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管理住房公积金,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对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全旗公有住房改革,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住房金融信贷,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以及住房供应体系建立等项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全旗住房金融、住房保险方面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 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领导指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