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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旗委办、旗政府办《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党办字〔2002〕第15号)精神,设置鄂伦春自治旗农牧业局(以下简称旗农牧业局)。旗农牧业局是旗政府主管全旗农业、牧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工作的工作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1、种畜禽广告审查;2、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采集许可证。3、原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职能:1、旗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划归旗财政局;2、旗扶贫办划出成为旗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牧业、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自治旗关于农牧业方面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 (二)负责编制自治旗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研究制定鄂伦春自治旗农牧业产业、乡镇企业政策,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三)指导参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农村经济组织建设和参与农村市场建设,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贯彻落实《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耕地使用流转工作。 (四)制定自治旗农牧业发展科技、宣传教育、技术推广等各方面的方针和规划,组织农牧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鉴定与推广工作,参与管理指导农牧业专业教育和农民职业技术教育。 (五)负责农牧业生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传递,生产动态以及农牧业统计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牧业方面的各类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并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六)负责种子、农药、化肥、草原、水产、家畜改良、农机管理、农机监理、植物检疫、兽医、动物卫生监督、草原监理、农技推广等各项农牧业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旗良种场的企业发展。 (七)负责对全旗动植物防检疫工作的监督;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八)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牧业经济发展服务。 (九)负责管理“绿色食品”有关工作。 (十)负责饲料业发展有关各项工作。 (十一)负责对各乡镇农牧业综合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十二)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内设机构 旗农牧业局内设5个股。 (一)秘书股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拟定局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秘、机关事务和后勤管理等工作;协调各股工作。 (二)计财股 负责财务工作,负责对本系统下属单位及农村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与监督。 (三)农业股 负责制定农业生产计划,统计并及时反映农业生产情况及进度,负责农业生产指导、农技推广、水产、农机、种子、农药、化肥等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监督各项涉农法律法规的执行,协调各涉农部门搞好服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全旗农民负担各项工作及农村经济有关各项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绿色食品的引进、试验、开发、推广及销售等各项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畜牧股 负责制定畜牧业生产计划,统计并及时反映畜牧业生产情况及进度。负责畜牧业、草原、动物及其产品防检疫及兽药等各项畜牧业工作的管理与服务,监督各项涉及畜牧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协调各涉牧部门搞好服务工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检测、经营销售等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乡企股 负责制定全旗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指导乡镇企业生产,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 四、人员编制 核定行政编制1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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