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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旗委办、旗政府办《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02〕15号)精神,设置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旗国土资源局)。旗国土资源局是旗政府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负责土地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原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规划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鄂伦春自治旗矿产事业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原旗国土规划局城市、村镇规划职能交由旗建设局承担。 2、宜农土地开发审核。 (三)转变职能 1、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供需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原由行政机关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移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国土资源资源局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中介机构脱钩,不再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职能 国土规划资源局在保护全旗生态环境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合理利用;尤其是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管理;强化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土地、矿产资源、城乡建设的规划管理;强化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协调服务;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化化建设的需要。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研究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全旗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制订全旗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城乡规划的管理办法。 (二)统一管理全旗土地、城乡地政。按照土地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实施全旗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土地以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规定和乡镇苏木、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全旗农村、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三)组织和实施全旗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及计划,土地复垦(整理)规划及计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指导、审核乡镇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参与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五)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指导和监督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六)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土地发证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土地估价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主管全旗土地征(拨)用工作,负责审核征(拨)用建设用地,承办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确定落实工作。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制定土地市场管理的办法和规定,规范土地市场行为,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审查报批工作。 (八)按法律依法参与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依法负责旗级以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按规定参与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参与全旗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的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确定的旗级收费标准以及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土地规划、矿产测绘等系统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国土规划资源管理的财务工作。合理安排并监督检查上级拨给的测绘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负责全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条例的贯彻执行;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方面违法案件;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以及信访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等科学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系统职工教育培训;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十三)承办旗委、旗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旗国土资源局设6个办公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日常程序化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安排、文电处理、政务信息和综合材料起草、上情下达和反馈工作;负责收集综合信息、档案管理、印鉴管理、督查、保密、保卫工作;负责事务、政务接待及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的任职考评及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与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和管理;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承担财政拨给的专项费用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编制局机关经费预算、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和现金管理;负责职工工资档案的管理及职工晋升工资审核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籍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及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拟定实施办法;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及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编制全旗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治理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科技规划;参与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普及科技知识,管理科技项目,推广科技成果;组织国土资源科技合作和对外交流;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三)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办公室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开发、储备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监督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承担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审批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四)执法监督检查办公室 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交易及测绘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开展有法律法规的执法调研;承办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五)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管理办公室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全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开展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和预测预报;组织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以及延续、变更、注销、登记;负责依法征收采矿使用费;依法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按规定要求组织评估机构开展采矿权评估,并做好采矿权的租赁、转让管理工作;管理矿业权流转市场;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整顿与维护矿业秩序;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测绘与地质勘查管理办公室 组织管理全旗基本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格,做好测绘登记工作,保护测绘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及市场。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及转报工作;监督管理探矿权评估,协调管理探矿权转让;管理探矿权流转市场。 四、人员编制 核定行政编制1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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