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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5 17:15:54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旗委办、旗政府办《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02〕15号)精神,设置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旗环保局),旗环保局是旗政府主管全旗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自治旗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受旗政府委托对自治旗较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较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自治旗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自治旗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并监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旗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地级、旗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
    (四)调查处理自治旗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自治旗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自治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审核城市整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自治旗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自治旗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镇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自治旗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制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林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旗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旗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体系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旗环境监测网和全旗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承办旗政府和呼伦贝尔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旗环保局内设3个股室。
    (一)办公室(宣教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保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和后勤管理;负责信访和公众举报工作;拟订全旗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制订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拟订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研究拟定自治旗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办法;组织全旗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办社会表彰和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奖励的推选工作;指导全旗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二)监督管理股
    组织实施较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中的“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审核工作;执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推行全旗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关于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全旗自然保护区规划。
    (三)污染控制股
    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自治旗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和防治工作。
    三、人员编制
    核定行政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

新闻录入:韩春雨    责任编辑:孟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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