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鄂伦春概况   招商引资  旅游天地   政务公开  便民服务  关于本站

您现在的位置: 鄂伦春自治旗政务网 >> 信息中心 >> 政务公开 >> 职能机构 >> 科局部门 >> 新闻正文

民族事务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5 17:16:12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旗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02〕15号)精神,设置鄂伦春自治旗民族事务局(挂宗教事务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以下简称旗民族事务局)。旗民族事务局是旗政府主管民族事务、宗教事务和蒙古语文工作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好旗委、旗政府在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鄂伦春自治旗关于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贯彻上级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法规  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依法制止和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五)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配合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民委组织对全旗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
    (七)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组织协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鄂伦春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鄂伦春族少数民族语言工作,指导本民族语言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教育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鄂伦春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扶持等有关事宜。
    (十一)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工作。
    (十二)承办旗委、旗政府、呼伦贝尔市、自治区民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旗民族事务局内设3个股1个办公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和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人事、财务、信息、档案、规章制度建设等事务和接待工作。
    (二)民族事务股
    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负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表彰活动;负责民族法制的宣传教育及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对内对外文化、艺术、体育等交流活动,联系协调有关少数民族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并负责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三)宗教事务股
    负责全旗宗教工作。掌握全旗宗教组织基本情况,并结合全旗实际提出政策性意见;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指导基层宗教组织搞好自治、自养、自传工作;承担与宗教协会的协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和处理非法、违法的宗教活动;揭露并依法处理国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办理涉及宗教问题的其它事宜。
    (四)民族语政股
    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宏观管理全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导全旗蒙古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导管理蒙文蒙语的学习、使用、科研及翻译职称评审工作;表彰、奖励全旗学习使用蒙古语文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人员编制
    核定行政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

新闻录入:韩春雨    责任编辑:孟泉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Copyright © 2004-2008 鄂伦春自治旗政务网 www.elc.gov.cn
     
      主办单位:鄂伦春自治旗信息中心 邮箱:elcxxb@163.com
     

    信息产业部备案
    *ICP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