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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5 17:17:06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旗委办、旗政府办《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02〕15号)精神,设置鄂伦春自治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旗人事局合署办公。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旗政府主管全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研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办法、措施,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条例,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
    (三)承担全旗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统计和信息工作。
    (四)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贯彻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五)按照国家关于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六)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负责劳动争议和劳动仲裁工作;负责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
    (七)研究拟定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政策、办法;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对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法规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并负责实施监督。
   (十一)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旗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5个办公室。
    (一)办公室(与人事局办公室合署)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局领导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档案保密、秘书事务、信访保卫工作;管理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系统计划生育、普法和医疗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劳动监察办公室
    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宣传工作;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促进就业服务劳动及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办法,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贯彻执行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三)社会保障办公室
    编制全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运营情况;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劳务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针政策;审批全旗企业职工退休、合同制职工退休和提前退休初审工作;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制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基本医疗、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制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全旗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合署)
    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办理和受理全旗境内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和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案件;建立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负责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五)劳动工资办公室(与人事局工资与离退休管理办公室合署)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政策拟定本地区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贯彻执行并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和机制;拟定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和行业工资调节政策。
    四、人员编制
    核定鄂伦春自治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行政编制20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3名。

新闻录入:韩春雨    责任编辑:孟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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