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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旗委办、旗政府办《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02]15号)的精神,设置鄂伦春自治旗统计局(以下简称旗统计局)。旗统计局是旗政府主管全旗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的工作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统计登记职能。 二、主要职能 (一)统一领导和协调全旗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完成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统计标准,贯彻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根据鄂伦春自治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地方统计调查。 (三)搜集、整理、提供全旗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鄂伦春自治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管理本地区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旗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规划、协调、管理全旗的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规划、协调、管理全旗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培育和发展鄂伦春自治旗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六)组织指导全旗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旗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以及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八)统一协调和统一管理鄂伦春自治旗的统计信息工程和统计数据库网络。 (九)统一管理下属单位城乡经济抽样调查队和电子计算站;组织指导各乡镇统计工作站统计工作。 (十)承办旗委、旗政府、呼伦贝尔市统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统计局内设3个股、室,规格为股级。 (一)综合办公室 辅助管理工作;政务工作;文秘工作;财务工作;目标化管理考核工作;后勤服务工作;统计教育工作;合统计工作;平衡统计工作;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二)专业股 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统计工作;行政事业、劳动工资、服务业统计工作;财贸统计工作;工业统计工作。 (三)法规检查室 贯彻执行上级统计方法制度和方案;拟定全旗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案;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担乡镇统计工作站目标化管理考核工作,与综合办公室共同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目标化管理考核工作;贯彻执行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制度;负责统计人才库日常管理。 四、人员编制 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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