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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咨询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开具承包期限证明的申请
来信人
李***
来信时间
2026-06-10 13:57
信件内容
尊敬的旗长:
您好!
我是鄂伦春旗大杨树镇富饶村村民李勇。我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1999年鄂伦春旗人民政府统一发放,土地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8年。目前证书丢失,给日常办理土地相关业务带来诸多不便。

特此来信咨询两件事:

1. 此版证书需要前往哪个部门补办、具体地址、办理步骤以及所需准备的材料;

2. 如果确实无法补办证书,该到哪个部门开具证明,证实我家土地承包起止时间为1998年至2028年。

烦请领导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明确解答,我会按照要求配合办理。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给予帮助!
办理部门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理时间
2026-06-16 10:15
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您在旗长信箱留言咨询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开具承包期限证明的申请我们已收悉,现对您咨询事宜答复如下:

鄂伦春自治旗大部分耕地形成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依据1950年《土地改革法》和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我旗耕地不属于集体耕地,均为国有耕地。在20世纪90年代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曾阶段性对国有耕地发放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依规全部收回注销。您要求补办1999年鄂伦春旗人民政府统一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宜现无法办理。

1996年至2000年,按照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土地延包工作部署,我旗开展耕地延包发包工作,累计发包土地面积53.7万亩,分为两类发包方式:一是外地迁入农户开垦土地及原乡村自有土地,按集体土地模式发包,承包期限30年;二是1989年以来通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形成的集中连片耕地,由家庭农场经营,按专业承包模式发包,承包期限20年。本阶段发包主体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承包主体为辖区农户及家庭农场,其间曾依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经后期溯源核查,我旗现有农村耕地大多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国家农业二、三期开发项目,全部由自然人开荒开发、投入经营,土地历史上从未纳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范围、未通过土改、公社化时期划归村集体所有。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条规定:“依据1950年《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我旗上述耕地完全符合国有土地认定情形。同时该规定第六条明确:“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综上,我旗前述发包土地所有权均为国有,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不属于法定可发放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2005年,我旗严格对照国家土地确权政策法规,对前期已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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