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各单位、各村(社区)、广大群众:
当前鄂伦春自治旗全面进入主汛期,强降雨多发、河道水位涨落剧烈,河湖管理范围内违规搭设露营帐篷、野炊生火、堆放杂物等行为,严重堵塞行洪通道,极易引发山洪、内涝安全事故,同时野外明火存在极高火灾隐患。根据鄂汛指〔2026〕19号《鄂伦春自治旗汛期河湖库范围内违规搭建帐篷等阻水障碍物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镇甘河,奎勒河,欧肯河沿岸实际,现就全镇河湖阻水障碍物、违规露营、河道野炊明火专项清理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镇辖区内所有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含河道主槽、行洪滩地、堤防护岸、库坝上下游、沟道沿岸;重点为甘河大桥主河段沿线,二道桥(甘河支流)沿线。
二、清理整治对象
1. 违规搭建类:河湖滩地、河道内搭建的经营性、临时性露营帐篷、野炊棚架、简易工棚、休闲服务设施、围栏等构筑物;
2. 河道明火隐患类:在河道行洪区、河滩、库区岸边野炊、烧烤、烧荒、点燃篝火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3. 阻水障碍物类:河道内堆放砂石、木料、生活垃圾、废弃农具,河道滩地种植玉米、高粱等高秆阻水作物、成片杂树;
4. 其他碍洪设施:私设拦河渔具、临时围埂、堆放建材、废弃车辆设备等侵占行洪空间物品。
三、清理时限及处置要求
1. 自行清理阶段: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所有帐篷、棚架、堆放物料、拦河设施权属人自行拆除清运,移除河道全部物品,恢复河滩、河道原始地貌;严禁在清理期间再次搭设帐篷、点燃明火野炊。
2. 强制清障阶段:逾期未完成自行清理、拒不拆除、持续在河道野炊用火的,镇防汛指挥部将联合镇综合执法、应急、水利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清除,全部清障、清运费用由设障当事人全额承担。清理全程录音录像,执法文书完整规范。
3. 违规用火处置: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规野炊、烧荒、点燃明火的,当场制止并依法处罚;引发火情、火灾、洪水险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长效管控规定
1. 汛期内全镇河湖库管理范围全面禁止露营、野炊、烧烤、篝火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新增帐篷、棚屋、堆放阻水物件;
2. 各村(社区)、河湖长常态化巡查劝阻,河道出入口设置隔离路障、安全警示标牌;
3. 对清理后反复违规搭建、河道生火的行为,由旗水利局开展专项立案调查,从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 河湖库沿岸唯一住房群众,列为防汛重点包保对象,汛期遇暴雨、洪水预警,镇政府统一组织转移避险;
2. 广大群众发现违规搭帐篷、河道野炊、堆放阻水杂物行为,可向镇防汛指挥部举报;
3.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抗拒清障执法工作,阻碍公务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7月5日前完成全镇集中清障工作,汛期持续动态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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