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152127MB1562873C/202111-00000925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文号: 鄂烟办〔2021〕27号
成文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09-29
鄂伦春自治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2021-09-29 11:15 来源:鄂伦春自治旗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鄂伦春自治旗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鄂伦春自治旗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四条  鄂伦春自治旗烟草专卖局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规划方式:根据鄂伦春自治旗的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经济消费水平等因素,以城市交通道路、地形地貌、相对独立区域等将辖区平面区域自然划分出若干市场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市场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间距和数量标准。

有数量标准的市场区域单元,以数量标准为上限,达到数量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各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仅作为本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设置的参照项。

第七条 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规划标准: 

(一) 间距与区域结合标准: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具体标准见《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内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附表1)和《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附表2)。

(二) 间距标准:

1. 《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附表1)中未包含的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附表2)中未包含的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2. 吉文镇、甘河镇、克一河镇。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80米。

乌鲁布铁镇、宜里镇、诺敏镇、古里乡、古里农场、诺敏河农场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3. 托扎敏乡。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100米,零售点规划总数2户。

第八条 其他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标准:

(一)居民住宅区内,居民不足300户的不设立卷烟零售点,达到300户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达到300户的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行政村(含自然村、屯)达到100户居民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间隔距离100米,(齐奇岭村零售点规划总数2户);

(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的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四)非连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大型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及其分店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五)床位在150个以上的宾馆、旅店、公寓、酒店、体育场馆、度假村;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KTV等其他相对封闭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六)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的候车室、3A级以上旅游景区(含3A级)、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内的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七)规模较大的林场、工厂、矿山居民达到100户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规划总数1户。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常年关闭的消防通道除外)中心点步行可通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内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的;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四)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标准和数量标准限制。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士遗属、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申请人,由烟草部门进行核实,经审核确认后,一个有效证件只可以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本人经营,且不作为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项。持有《残疾人证》的可由监护人在店中辅助经营(合伙经营、雇佣经营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持证零售户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常年关闭的消防通道除外)步行可通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内,主动迁址经营的,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的原则,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审批,所属区域单元达到数量上限之后,除符合本规划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对其他申请将不再准予许可。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多个门的以最近的距离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情形的变化,“鄂伦春自治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鄂伦春自治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0年5月8日制定的《鄂伦春自治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鄂烟办[2020]10号)同时废止。

附表1:《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内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

附表2:《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

鄂伦春自治旗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29日

鄂伦春自治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文件下载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