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各中介服务相关经营者:
为规范全旗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合规收费。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四、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五、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利用行政资源、政府名义或以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等。
六、不得违反各级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规定,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不得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的费用,违规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收费主体应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中介机构收费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将畅通12315平台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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