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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7011613515B/202404-00017 组配分类: 价格收费
发布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4-29 发布日期: 2024-04-29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4-04-29 10:55 来源: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旗各经营者:

“五一”假期临近,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舒心出行、放心消费的节日市场环境,现就规范我旗“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价格行为。

二、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标示醒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景区景点、停车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优惠政策,做好收费公示。旅游景区必须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优惠范围和优惠幅度;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者通过各种违规手段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五、各宾馆、酒店、餐饮等经营者,要严格做好明码标价,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经营者,要保持粮油肉禽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趁节日期间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我局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民生商品及相关行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