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精神,为促进我旗竞技体育事业发展,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奋勇争先,为鄂伦春自治旗争取荣誉,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鄂伦春自治旗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精神,促进我旗竞技体育事业发展,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奋勇争先,为鄂伦春自治旗争取荣誉,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和全运会取得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9〕13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国际重大比赛和全运会奖金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体竞字〔2021〕7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该文件于2023年3月开始由旗教育体育局起草,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讨论。2023年10月25日由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3年10月28日经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六届人民政府2023年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28日经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五届旗委常委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8日由旗政府旗长签署发布。该文件已经在鄂伦春政务网上公布。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是为促进我旗竞技体育事业发展,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奋勇争先,为鄂伦春自治旗争取荣誉,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和全运会取得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9〕13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国际重大比赛和全运会奖金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体竞字〔2021〕7号),特制定本奖励办法。本奖励办法共分为奖励范围和对象、奖励办法和标准等六个部分。
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一是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内蒙古自治区锦标赛、呼伦贝尔市运会、呼伦贝尔市锦标赛等比赛中获得名次的鄂伦春自治旗籍(注册地为鄂伦春自治旗)运动员、教练员。二是对于培养在比赛中获得以上成绩运动员的中小学校及培养运动员的体育教师进行奖励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主要为:一是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中获得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分别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在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二是在自治区、市,运动会及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及教练员,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三是运动员破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记录给予不同金额奖励,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 给予奖励;运动员破呼伦贝尔市及鄂伦春自治旗最高纪录给予不同金额奖励,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给予同等奖励。四是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对于培养在比赛中获得以上成绩运动员的学校方面给予运动员获得奖金的20%进行奖励;体育教师给予运动员获得奖金的10%进行奖励。
名次奖励和破纪录奖励可同时计算,同一项目破纪录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破纪录奖励,各项奖励金额具体额度详见奖励办法。
四、适用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奖项的鄂伦春自治旗籍(注册地为鄂伦春自治旗)运动员及教练员。
五、实施日期
2024年1月8日。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鄂伦春自治旗教育体育局
联系电话:0470——562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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