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直各相关部门、各国有企业:
根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呼伦贝尔市国资委联合印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呼财贸〔2024〕994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计算依据
(一)应交利润,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一定比例计算。扣除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额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由企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报送国资预算单位及旗财政局审核后提交旗政府审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以审计报告结果确定。国资预算单位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的,以国资预算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旗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利润收入的上交比例按照分类分档原则,实行动态调整。上交比例由旗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旗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 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 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核定。
(六)已实施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企业,继续按国有独资企业方式申报上交利润,向社保基金分配收益根据持股比例从应交利润中计提。
二、收益申报程序及时限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资预算企业一 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资预算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资预算企业或国资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资预算企业及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六)国资预算企业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需一并将申报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国资预算单位,无监管部门的企业申报上交时,将申报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旗财政局。
三、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程序及时限
(一)国资预算单位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 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旗财政局复核。
(二)旗财政局就对申报收益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向国资预算单位下达复核结果并确定收益上交时限及方式。
(三)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交入市财政非税专户。
(四)国资预算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抓紧上交,每年8月 30日前交清。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资预算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业应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交清。
(五)对国资预算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有关国资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四 、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国资预算单位应每年按时汇总编报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督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情况和预算支出使用情况。年度终了后,按要求汇总编制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各国有企业应积极配合,按时向国资预算单位提供预、决算报表等相关材料,并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附件: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呼财贸〔2024〕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