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鄂伦春自治旗幼儿园公开
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幼儿园招生工作,建立良好的招生秩序,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促进学前教育公平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为指导,结合我旗实际,现将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幼儿园招生工作由旗教体局统一领导,各幼儿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
(二)公开透明。在每年招生工作前,通过当地媒体、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幼儿园招生工作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等级、办园规模、收费标准、计划招生人数及报名办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统筹兼顾。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园、限时报名、阳光招生的原则。
二.招生对象
(一)年满3周岁的幼儿(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二)招生范围为具有鄂伦春旗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的幼儿,以及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鄂伦春旗居住的幼儿。
(三)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进行健康检查。
三.幼儿园规模与编班
(一)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二)年满3周岁的幼儿(当年8月31号前出生)方可编入小班。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至6周岁)35人,混龄班30人。
(四)寄宿制幼儿班人数酌减。
(五)凡报名数额超出招生计划的幼儿园,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园幼儿,抽签、摇号过程要接受家长和有关人员的监督。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由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自行补充
四.招生时间
幼儿园在报名前一周应向社会招生公告。公告包括:幼儿园招生计划(各园根据办园规模及班额标准确定)、招生对象、报名办法、招生办法以及审核时应携带的资料、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公开招生时间为6月15日至6月30日。
五.招生办法
(一)每位适龄儿童只能选择一所公办幼儿园进行报名。双胞胎两幼儿也只能其中一名幼儿填报所选公办园,如其中一名幼儿派位成功,另一名幼儿也一同入园,监护人重复报名、分开报名和转让名额均为无效,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园资格。
(二)在公开摇号录取中,如有轻度残疾幼儿,幼儿园应依法招收适合随班就读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可到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学前教育。
(三)招生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园要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宣传招生政策,认真做好家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到无违规招生行为、无家长投诉事件,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四)适龄幼儿入园须进行体检,已领取入园通知单的名额不可转让,未按时到园注册视为自动弃权。
(五)规范幼儿园学籍管理。各园招生结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招生信息,录入学前教育学籍管理系统。
(六)各类优抚对象,符合相关规定及政策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给予相应教育优待。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生源预测、政策宣传、资源挖掘、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加强对民办园幼儿园招生的监管,根据民办园的定级评估情况,合理核定其招生计划,督促其按要求招生,并建立民办园招生宣传资料报备制度。各幼儿园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园长为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本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商议具体报名过程和细节问题,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报名登记工作,教体局将对各幼儿园报名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各幼儿园招生方案电子版于2021年5月31日前发送到教育体育局幼特教股邮箱(elcytj@139.com)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纸质方案加盖公章后送至幼特教股并可以发布招生公告。
2.强化责任意识。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好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既要切实合理满足当地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又要积极妥善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园问题,积极落实军人子女就学的相关规定,并保障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子女及孤残儿童入园接受普惠性的学前教育。
3.严肃招生纪律。严肃幼儿园招生工作,凡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或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招生,严禁出现招生入园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4.严格招生计划。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教体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并严格控制班额。
5.规范招生程序。各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要科学制定报名程序,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6.增强服务意识。各幼儿园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正确宣传相关政策、法规,设立招生咨询热线电话,耐心接待家长咨询,妥善处理好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
此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教育体育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