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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捐赠事项实施细则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29 发布日期: 2024-01-29
鄂伦春自治旗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捐赠事项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1-29 09:16 来源: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有关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捐赠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定点帮扶捐赠事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点帮扶捐赠事项主要指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每年投入无偿捐赠资金,用于支持鄂伦春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捐赠事项。

第三条  定点帮扶捐赠事项管理应当立足自治旗实际,聚焦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帮助自治旗加快发展,助力脱贫群众增收致富。

第四条  严格捐赠事项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帮扶工作需要,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全年捐赠额度内,向自治旗所在一级分行下达捐赠专项预算。

第六条  定点帮扶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重点支持自治旗防止规模性返贫、助力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水平巩固提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乡村五大振兴、帮助脱贫群众稳岗就业、提高农猎民收入等方面。捐赠资金应当主要支持地方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的项目。捐赠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优先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建设,突出联农带农效果,助力农猎民增收。

 

第三章  资金投向与审批流程

第七条  定点帮扶捐赠资金应当重点投向以下项目:

(一)设立防返贫、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银村创新合作奖励、教育培训等基金,进一步助力健全脱贫人口防止返贫、促进农猎民增收长效帮扶机制。

(二)教育帮扶、医疗帮扶、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助力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水平巩固提升项目,以及与脱贫人口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

(三)助力特色产业发展、产业链升级、产业园区建设、区域品牌打造,以及能够带动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拓宽农猎民增收致富渠道的产业项目。

(四)培训基层干部、乡村振兴带头人、专业技术人才,提高脱贫人口就业和生产能力的培训项目。重点做好职业技术资格、专业技能、金融知识等培训,提升脱贫人口转移就业能力。

(五)助力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乡村五大振兴项目。

(六)助力数字乡村建设项目。

(七)其他符合中央精神,有助于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脱贫人口增收的帮扶项目。

第八条  定点帮扶捐赠事项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以下规定及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一)遴选项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成立鄂伦春自治旗中国农业银行定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使用相关要求,对收集的定点帮扶捐赠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派驻当地政府的挂职干部(指担任旗政府副职的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下同)会同自治旗所在地旗支行,在充分考虑当地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会商自治旗人民政府,择优选定帮扶项目,制定定点帮扶捐赠项目清单。

(二)审查审批。定点帮扶捐赠项目清单经自治旗委常委会、政府党组会(常务会)或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抄送旗支行。属于一级分行权限内的定点帮扶捐赠事项,由旗支行负责定点帮扶工作的部门牵头按照财务管理审批程序,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一级分行乡村振兴牵头部门应当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捐赠项目的立项审查,呈报分行分管行领导进行立项审批后,由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按照捐赠管理制度规定、财务管理要求及授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查,呈报分行有权人审批。超过一级分行权限的定点帮扶捐赠事项,报总行审批。

对于往年项目结余资金以及确需变更用途的定点帮扶捐赠资金,经自治旗委常委会、政府党组会(常务会)或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抄送当地旗支行,旗支行按上述程序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有权人审批。超过一级分行权限的定点帮扶捐赠事项,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  资金拨付。旗支行依据上级行批复、捐赠协议和捐赠专用收据拨付资金。

捐赠协议由旗支行根据定点帮扶捐赠事项批复与自治旗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应当对捐赠项目的资金、实施、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自治旗人民政府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所在旗支行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

第十条  自治旗要充分发挥定点帮扶捐赠资金的撬动作用,拓宽帮扶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各类帮扶资金的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捐赠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依据实施部门申请,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研究确认,并出具会议纪要,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款。在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后,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应及时将帮扶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拖欠项目工程款。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支付。属于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使用捐赠资金采购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台,包括项目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拨付、公告公示、开工完工时限、项目进度、项目调整变更情况、项目效益以及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及其他农民受益情况等。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1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验,并向项目所在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所在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按照管理程序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报旗乡村振兴部门、农业银行旗支行备案,到户项目由乡镇组织验收并经项目受益户签字确认。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旗项目主管部门应按项目进度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旗项目实施部门要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明晰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资产管护责任制。项目资产实行委托经营的,要明确委托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社会公益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竣工决算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遵照捐赠协议,做好定点帮扶捐赠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  捐赠资金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捐赠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全面执行公开公示制度,捐赠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和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将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捐赠事项进行审计,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乡镇,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项目单位存在项目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挪用捐赠资金、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数据资料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捐赠资金。在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移交等工作。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实施方案及其批复、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检查验收资料、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公示、项目受益户名单、产权界定移交、后续管理方案、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及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标准等。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和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二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协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帮扶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整理收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等情况,并进行整理归档;每年对帮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定点帮扶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当年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属地一级分行,并抄送总行;应当定期对所有帮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对未完成的项目要定期跟踪问效。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细则鄂伦春自治旗中国农业银行定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