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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7011613160A/202506-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公开
发布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伦春自治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24〕27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6-27 发布日期: 2025-06-27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伦春自治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24〕27号)
发布时间:2025-06-27 11:34 来源: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政办字〔2024〕27号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伦春自治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  18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内民政发〔2021〕3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  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 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现对《鄂伦春自治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16〕7   )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遭遇 自然灾害、疫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的家庭和个人。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 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 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生活困难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  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 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教育生活必须支出包括普通高中、中等 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等,医疗生活必须支出包括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 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型糖尿 病、甲亢、唇腭裂等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花销巨大的疾病需要长 期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 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以 及因此产生的交通费、生活费等。

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旗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可 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 助。

二、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采取旗、镇(乡)分类救助、分级审 批的方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救助时效性。

(  )分级审批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 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  由旗民政局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 由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 救助金额。

(二)分类审批

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 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 严重后果的,旗民政局、乡镇政府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根据 急难情况简化或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 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符合先行救助 条件的,城镇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农村要在4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要严 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 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 授权书》,乡镇要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 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 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 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 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一般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 单位)。

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 一般情况下按1- 6个月确定。

重大困难救助标准。

急难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要加大救助力度,救助 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民政局确 定救助金额,1.5万元以上由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 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在“一事一议”期间,乡镇政府、 旗民政局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支出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 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自付部分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1.5万 (含)以内的由旗民政局确定救助金额,1.5万元以上由旗困 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 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四、加强资金保障

旗级、乡镇要不断提高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效能,对符合条件 的救助对象,应救尽救,确保临时救助人次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 临时救助水平或自治区平均水平。

旗民政局每年年初要将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至乡镇政府,临 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旗民政、财政部门提出 续拨申请。乡镇要用好用足临时救助备用金,有效增强乡镇政府 实施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旗民政局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临时 救助备用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规 范使用流程,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