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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市监综产处罚[20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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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小白摩托车修理部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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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小白摩托车修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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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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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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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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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标称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两辆(型号为TDT6650Z),车辆制造日期:2026-03-26; 没收标称赛鸽牌“电动自行车”两辆(型号为TDT025Z),车辆制造日期:2026-03-10;
2、罚款人民币8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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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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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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