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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7MB1919297Y/202606-00002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国金矿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类违法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6-17 发布日期: 2026-06-17
鄂伦春自治旗国金矿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类违法案
发布时间:2026-06-17 15:18 来源:鄂伦春自治旗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件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国金矿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类违法案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名称/姓名

鄂伦春自治旗国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长银

处罚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决定书文号

鄂应急罚〔2026〕01号-基础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1.鄂伦春自治旗国金矿业有限公司八岔沟西铅锌矿(一矿段)3000吨/日采选项且变更通知单要求,开采至684m平台以上标高时,坑内采用2台QJ200-100-90型矿用潜水泵用于排水,实际采场底部696m平台采用1QJ200-100-90型矿用潜水泵排水; 2.经查阅航测图,发现采场732平台西侧最终安全清扫平台宽度约6m,不满足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3.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布置采场边坡爆破振动监测,未按《露天采场边坡现状稳定性分析报告》建议设置采场边坡监测阈值; 4.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在采场采用双回路供电; 5.未按鄂伦春自治旗国金矿业有限公司八岔沟西铅锌矿(一矿段)3000吨/日采选项目变更通知单要求修筑采场内732m运输平台排水沟;6.鄂伦春自治旗国金矿业有限公司八岔沟西铅锌矿(一矿段)3000吨/日采选项目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中要求运输平台双车道宽度14. 5m,实际768m平台双车运输道路宽度约10至13m。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内容

责令露天采场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叁拾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贰万伍仟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14日

执法主体名称

鄂伦自治春旗应急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