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鄂伦春自治旗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经旗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伦春自治旗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123号)、《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益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是指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鄂伦春自治旗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依托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集中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第二条 扶贫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确定的光伏扶贫范围,以旗县为单元,准确确定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数量、分布和贫困程度等信息,并建立光伏扶贫名册,作为分配扶贫收益的重要依据。纳入光伏扶贫项目的贫困户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二)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肢体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四)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家庭。
(五)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六)16-60岁丧失劳动力是指由于疾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力是指16岁以下未成年人和超过劳动年龄已经无劳动能力;弱劳动力或半劳动力是指16-60之间有劳动能力的病人以及60岁以上的健康人群,能够从事一些简单劳动的人员。
第四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按股比分成,代表政府的投融资主体收益部分由扶贫部门负责管理,按要求向扶贫对象分配资产收益,保障每户每年不少于3000元收益。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五条 保障重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扶持部分针对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也可由县级政府统筹,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使用。
第六条 把握标准。纳入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范围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每户每年通过光伏扶贫工程稳定收入3000元以上。2020年后,收益分配按国家要求执行,光伏扶贫电站持续扶贫20年。
第七条 动态调整。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审核调整。除光伏扶贫收益外,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及时调整退出收益分配范围。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分配给新纳入的扶贫对象。
第八条 公开公正。收益分配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发电收入、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列入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按照贫困户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旗县审批的程序,确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
(一)贫困户申请。村委会对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提出申请。
(二)村评议。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光伏扶贫对象名单报旗扶贫部门备案。
(四)旗政府审批。旗扶贫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光伏扶贫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汇总,并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旗政府审批。
第四章 分配流程
第十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依托政府确定的光伏扶贫收益结转机构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账户开户行应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卡通”承办行一致。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按电费结算周期向光伏扶贫收益账户支付电费,账户开户银行依据扶贫部门提供的收益分配计划,在15个工作日内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得收益转入贫困户“一卡通”账户。
第五章 监管保障
第十二条 扶贫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档案,旗扶贫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光伏扶贫收益扶持对象信息档案,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监管机制。旗光伏扶贫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监管机制。扶贫部门做好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监督落实工作。对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3日印发的《鄂伦春自治旗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