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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7MB1562873C/202104-00000195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节水增粮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鄂政发〔2021〕11号
成文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4-23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节水增粮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3 15:59 来源: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鄂伦春自治旗节水增粮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伦春自治旗节水增粮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鄂伦春自治旗节水增粮工程建设后的运行管理,确保节水增粮工程发挥其应有的效益,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领导机构
第一条  节水增粮项目受益乡镇成立节水增粮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节水增粮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  在乡镇节水增粮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要求,贯彻落实本办法规定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乡镇节水增粮项目管理小组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或受益户)两级服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奖罚制度,并将各项责任、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人、每一个工作项目、每一个工作环节。

第四条  乡镇、村(组或受益户)服务人员与受益户之间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把灌溉管理措施落实到每个条田、每一地块,切实做到适时、适量供水,保证各类作物适时灌溉。

第二章  管理责任及义务

第五条  项目移交给乡镇的由乡镇政府(即:管理主体)与各受益户共同负责首部及管网的安装、维修与保管。

第六条  项目移交给受益户(水源井所在位置的受益户,即:管理主体)的由水源井所在位置的受益户与其他受益户共同负责首部及管网的安装、维修与保管。

第七条  项目移交给村组(即:管理主体)的由村组与受益户共同负责首部及管网的安装、维修与保管。

第八条  旗农牧水利科技局负责全旗的灌溉系统的现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灌溉管理
第九条  管理主体负责灌溉事项的具体落实;各项目乡镇、受益村组及受益户,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各管理主体的灌溉管理工作。
第十条  灌溉系统由各管理主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受益户负责田间管网系统的维修,操作人员负责本系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每一系统操作管理人员,负责灌溉系统的运行操作、维护与灌溉相关事项。
第四章  设备、设施及其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首部与管网包含的设备、设施。

1.首部部分指首部井泵到地埋、地面干管接口处的所有设备,包括水泵、启动设备、发电机组、各种过滤器、操作阀门、压力表、计量表、施肥罐、泵房等。

2.管网系统指干管上端首部接口至整个地下与地面管网,包括干管、分干管、出地管、闸阀、支管、附管、毛管、各种阀门及各类连接件。
第十三条  首部及管网的管理事项。首部及管网的管理事项包括首部及管网的安装、维修与保管。
1.各管理主体负责首部安装、拆卸、保管、检修,同时必须协助项目受益户,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系统设计方案,实施管网安装和调试。
2.管网拆卸在结束后完成,以保证越冬安全;由项目管理主体负责保管,并负责安装缺失材料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灌溉系统运行期间必须达到的要求
第十四条  泵站操作运行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范》,管道及控制阀门要及时检修,以防管道漏水阀门失灵,电动机启动前应检查电器仪表、接线,转子转动是否灵活,看有无摩擦声和其它杂音。
第十五条  电动机正常工作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定子温度不得超过铭牌上规定的允许温度值。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  水泵启动运行后,应待转速到额定值时,再缓慢开启。

第十七条  系统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及时、准确地做好灌溉和施肥工作,确保支管所有连接部位无漏水、喷水现象,田间无漏灌、无积水。

第十八条  每次轮灌,按规定的轮灌时间滴水,必须保证达到一定湿润深度与宽度,湿润深度不少于40厘米,滴水均匀,到头到边,不漏喷。

第十九条  地面管网严禁低压运行,田间大小阀门开关,全部由系统操作人员负责,严禁农民个人擅自开、关阀门。

第二十条  及时做好灌溉记录,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受益户签字等手续齐备。

第二十一条  系统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制定的《运行操作规程》操作,对首部及管网系统经常检查保养,尤其对含砂量较高的井水、河水滴灌,必须勤清洗、勤查看、勤保养,保证供水质量和输水安全,不违章操作。

第二十三条  操作人员必须保证各阶段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各种记录必须详实、齐全,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操作人员发现故障,立即向乡镇节水增粮项目管理小组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受益户的配合下,实施田间灌溉作业查看和管网维护,避免和杜绝系统低压运行。

第二十六条  河水灌溉水源井应设立醒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四周设围栏;严禁任何人在滴灌水池洗澡、洗涮、往池内丢弃杂物,严防溺水、触电、管网堵塞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机井房、设备周围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达到美化、绿化、净化和“三净”“四不漏”标准,即:首部设备洁净、室内外干净、水池清净,不漏水、漏电、漏气、漏油。

第六章  灌溉操作人员的上岗条件

第二十八条  爱岗敬业,熟悉系统设备性能,技术操作熟练,能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整台首部设备和整个管网正常运行,提高系统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九条  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章  灌溉操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责任的划分:首部的所有设备由操作人员负责看护;管网部分由受益户负责看护。

第三十一条  系统运行压力必须保持在技术规范值以内,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得擅自抽水,严禁偷电和私自收费。凡违反者,一经查实,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疏于看管等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伦春自治旗农牧水利科技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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