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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7MB1562873C/202011-0000405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电,子,政,务,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伦春旗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2
鄂伦春旗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2 11:00 来源:旗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主要背景

      为做好我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确保我旗顺利通过考核验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内环办[2020]131号)、《“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

      二、工作目标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引起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绿色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有效保持我旗生态环境质量,同时确保高质量完成生态功能区考核工作,积极争取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生态功能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旗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旗级自查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考核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将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中,旗政府督查室对部门工作不力、严重影响考核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变差、扣减转移支付资金的,进行通报批评或问责。

      (三)明确部门分工。明确了考核工作内容及考核工作开展流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部门相互配合、督促推进,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时按量报送考核材料,落实现存问题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