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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机关简介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12 发布日期: 2024-10-12
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机关简介
发布时间:2024-10-12 15:46 来源:旗林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简称旗林草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旗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法律法规衣有关政策。负责权限内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相关工作。拟定权限内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组织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负责权限内造林种草绿化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碳汇造林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权限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管理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及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按权限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发放,指导林政防火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森林保险、资源培育等工作。负责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向上级提出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按权限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向上级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旗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权限内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林业产业化项目和龙头企业申报工作。

(七)负责林业和草原产业管理相关工作。拟订权限内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定相关林草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负责权限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经旗应急指挥机构同意,以旗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九)指导权限内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推进权限内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猎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权限内计划财务工作。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权限内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旗委、政府交办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旗林草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应急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旗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2)旗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鄂伦春自治旗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鄂伦春自治旗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旗自然资源局、旗气象局、旗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灾情预警和灾害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内部督查、宣传、会务、保密、档案、后勤保障、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森林资源管理股。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林业的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和执行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实施森林保险、资源培育等工作。指导林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林政检查站和基层林工站的建设管理。组织实施权限内退耕还林、天保工程区、公益林区划和公益林建设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授权限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三)造林股。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工作。负责碳汇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建设及对碳汇交易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鄂伦春自治旗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权限内国有林场和苗圃的建设及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子资源普查、收集、利用工作。组织良种选育和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四)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救护、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五)改革发展股。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猎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产业化项目和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林业草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权限内国有林场相关工作。

(六)计划财务股。负责编制权限内林业和草原中长期规划发展与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按权限负责林业和草原工程项目的审查、立项、申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财务预决算、劳动工资、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七)森林草原防火股。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经旗应急指挥机构同意,以旗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设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群团等工作。

 

三、下属机构

(一)旗林业工作站。
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呼伦贝尔市委编委批准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工作站为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
第三条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工作站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和旗委相关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
2.承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现场检疫工作。
3.指导主管局所属林场开展森林病虫害的动态监测、预测预报工作;提供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
4.承担指导林木种苗生产和调剂工作;负责苗木产地检验工作。
5.承担林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6.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工作站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工作站事业编制9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7名)。核定股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第六条本规定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旗朝阳沟林场。

鄂伦春自治旗朝阳沟林场
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呼伦贝尔市委编委批准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伦春自治旗朝阳沟林场为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
第三条 鄂伦春自治旗朝阳沟林场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和旗委相关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1.承担施业区内造林绿化任务,组织开展植树造林、种草等工作;参与拟订责任区内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责任区内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项目等工作;承担施业区内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3.承担施业区内林地和草地的日常巡护工作;协助开展森林草原专业消防队伍建设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4.承担施业区内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承担保护区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监测、保护及生态恢复
等辅助性工作。
5.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鄂伦春自治旗朝阳沟林场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鄂伦春自治旗朝阳沟林场事业编制9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7名)。核定股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第六条本规定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旗马鞍山林场。

鄂伦春自治旗马鞍山林场
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呼伦贝尔市委编委批准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伦春自治旗马鞍山林场为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
第三条鄂伦春自治旗马鞍山林场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和旗委相关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1.承担施业区内造林绿化任务,组织开展植树造林、种草等工作;参与拟订责任区内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责任区内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项目等工作;承担施业区内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3.承担施业区内林地和草地的日常巡护工作;协助开展森林草原专业消防队伍建设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4.承担施业区内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承担施业区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监测、保护及生态恢复等辅助性工作。
5.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鄂伦春自治旗马鞍山林场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鄂伦春自治旗马鞍山林场事业编制9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7名)。核定股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第六条本规定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四)鄂伦春自治旗嘎仙沟林场
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呼伦贝尔市委编委批准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伦春自治旗嘎仙沟林场为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鄂伦春自治旗嘎仙沟林场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和旗委相关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1.承担施业区造林绿化任务,组织开展植树造林、种草等工作;参与拟订责任区内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责任区内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项目等工作;承担施业区内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3.承担施业区内林地和责任区内草地的日常巡护工作;协助开展森林草原专业消防队伍建设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4.承担施业区内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承担施业区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监测、保护及生态恢复等辅助性工作。
5.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鄂伦春自治旗嘎仙沟林场设5个内设机构,均为股级:1.办公室。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信息宣传、安全保密、财务、会务、干部人事、后勤保障等政务事务性工作。
2.营林办。承担施业区造林绿化任务,组织开展植树造林种草、沙化治理等工作;参与拟订责任区内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苗圃苗木培育计划、选种、育苗、病虫害防治、统计报告等工作。
3.森保办.组织实施责任区内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项目;承担日常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政检查、防火检查、防火宣传等工作;承担施业区内林地、草地、湿地、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保护调查、监测及生态恢复等辅助性工作。
4.公益林办。负责编制公益林实施方案和管护细则;承担管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签订管护合同,汇总上报公益林管理材料;协助开展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申报和管护资金的报账工作。
5.森林公园办。负责嘎仙洞森林公园、湿地的防火和资源管护工作;承担施业区内森林公园、湿地数据的监测、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鄂伦春自治旗嘎仙沟林场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内设机物合协密
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组织子
第六条 鄂伦春自治旗嘎仙沟林场事业编制 64名(其中:林经营
管理人员编制15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4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核定班子领导职数4名(1副科3正股),内设机构股级领病虫害制导职数5名。
第七条本规定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态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鄂伦春自治旗草原事业发展中心

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呼伦贝尔市委编委批准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伦春自治旗草原事业发展中心为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
第三条鄂伦春自治旗草原事业发展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和旗委相关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草原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承担全旗草原保护、建设、合理利用的技术推广和指导工作。
3.承担全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草原监测、草原资源名录档案保管等工作。
4.承担有害生物防治、检验检疫、预测预报、普查等技术性工作。
5.承担全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承担全旗草种苗、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等技术性工作。
6.承担全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相关信息收集传递等辅助性工作。
7.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鄂伦春自治旗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鄂伦春自治旗草原事业发展中心事业编制6名(管理人员编制6名)。核定股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本规定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旗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呼伦贝尔市委编委批准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的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以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鄂伦春自治旗自然资源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负责权限范围内林业、草原、湿地、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
3.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5个内设机构,均为股级:
1.综合办公室:负责保障大队的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
作;承担文秘、人事、财务、高退休人员管理、后勤保障等政务事务性工作。
2.法制办公室:负责所承办的各类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大队与有关部门联发文件的拟定,以及有关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对大队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备案、建档等工作;负责大队办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
3.督查信访办公室:负责监督全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办落实;负责大队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等工作;组织、监督、协调各中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4.执法一中队:负责阿里河镇、甘河镇、吉文镇、克一河镇、托扎敏乡辖区权限范围内林业、草原、湿地、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等方面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
5.执法二中队:负责大杨树镇、乌鲁布铁镇、诺敏镇、宜里镇、古里乡辖区权限范围内林业、草原、湿地、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等方面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
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事业编州34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核定班子领导职数3名(1副科2正股),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七条本规定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曰起施行。

(七)旗地质公园管理局。
第一条根据呼伦贝尔市委编委批准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鄂伦春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伦春自治旗地质公园管理局为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鄂伦春自治旗地质公园管理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和旗委相关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 2.协助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3.宣传鄂伦春旅游资源,推动全旗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4.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调查、评价、监测、编制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报告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承担濒危野生动物的救护、保护、技术示范、宣传教、研究等工作。
6.组织开展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7.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自设机构为股级:(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
财务、安全、后勤保障等政务事务性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协助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部等工作;组织开展质质迹护宣传教育活动承担濒危野生动物的救护、保护、技术示范、宣传教育、研究等工
作;开展自然保护地调研工作。
第五条伦自治旗地质公园管理局党组织紧紧围绕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自治旗地质公园管理局事业编制10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5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核定班子领导职数2名(1副科1股),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七条本规定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旗委编委成员单位,鄂伦春自治旗地质公园管理局。
中共鄂伦春自治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印发



 

                                        2023年5月17

通讯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鲜卑路38号

邮政编码:  165450                                                             

工作电话:  0470-5622143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张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