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设置:鄂伦春自治旗地质公园管理局根据鄂伦春自治旗机构编制委员会,鄂机编发[2012]19号文件于2012年7月23日批准成立副科级事业单位,旗地质公园管理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管理。2019年3月,旗地质公园管理局职能划归旗林业和草原局。
2、内设机构:办公室,财务室。
3、人员编制:核定旗地质公园管理局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
4、主要职责:贯彻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地方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对地质公园的业务管理、规划、开发、保护等工作,负责对项目申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制定地质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地质公园内从事的各项活动;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调查、评价、监测、编制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报告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组织开展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地质公园为载体,宣传鄂伦春旅游资源,推动全旗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讯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中央街科局楼一楼
邮政编码:165450
工作电话:0470-5628013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吴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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