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鄂伦春自治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隶属于鄂伦春自治旗文化和旅游局,副科级事业单位。
二、职责任务
旗直相关部门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执法,有关行政处罚权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后,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重复行使已委托给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权。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关于文化旅游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行使对全旗文化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监督职能;组织全旗性的文化旅游领域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二)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査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ロ、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査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査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査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五)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管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六)査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八)查处与鄂伦春民族文化和传统不符、明显失实、有损民族形象,易引起外界对鄂伦春民族传统文化、民俗、历史等方面产生误识或歧义的各类活动、音像制品、书刊登行为。
(九)受委托对全旗文化旅游市场及场所安全生产经营工作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
(十)指导乡镇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
(十一)负责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辖区内旅游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辖区内旅游市场,在行政辖区内进行旅游执法。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讯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
邮政编码: 165450
工作电话: 0470******10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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