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鄂伦春旗委员会宣传部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1年)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 | (1)有无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2)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是否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3)是否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4)是否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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