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鄂伦春旗发改委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一次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审核,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通知企业领取证件文书。 5.加强动态监管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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