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的检查 |
| 实施主体 | 气象局 |
| 设定依据 |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用于施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3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