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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事项的检查
实施主体 气象局
设定依据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并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并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3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