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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检查
实施主体 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