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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实施主体 鄂伦春自治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