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检查 |
| 实施主体 |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