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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检查
实施主体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司法》第一百条九十九条:《公司法》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