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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公司股东抽逃其出资的检查
实施主体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