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检查 |
| 实施主体 |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